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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甬建发〔2011〕101号 主题词:城乡建设 建筑节能 能效检测 办法 通知
发布日期:2011-06-30 发布机构: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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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宁波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建设,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10〕225号)的要求,特制定《宁波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能效检测及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宁波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能效检测及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监督管理,提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能效测评工作所需基础数据,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管理的通知》(财建〔2007〕38号)、《关于加快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验收评估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09〕116号)和《关于印发宁波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10〕255号)的有关要求,以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数据监测系统技术导则》为依据,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主要包括太阳能光热技术、太阳能制冷技术、浅层地源热泵技术、海水源热泵技术、污水源热泵技术等。 本办法所称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是指按照《宁波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报评审与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甬建发〔2010〕275号)确定并纳入宁波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库的工程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 第三条 示范项目根据建筑规模及类型分为中小型建筑(包括2万平方米以下的中小型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和大型建筑(包括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其中中小型建筑实施能效检测,并可根据自愿的原则实施能效(数据)监测;大型建筑实施能效(数据)监测。 第四条 能效检测是指在示范项目工程验收之前,采用相应的检测方法,以获得反映该项目能效水平的一系列参数,并出具能效检测报告。能效(数据)监测是指在示范项目工程建设过程中,安装符合国家技术导则参数的与能效监测相关的计量设备,自动采集记录相关数据,并将采集数据上传至宁波市建筑能耗监测平台,以便分析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效果,开展能效测评工作。 第五条 实施能效检测的示范项目在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设计阶段应提出能效检测预留方案,并报送宁波市建设委员会信息中心审核;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应进行能效检测预留接口的设计,注明预留的检测点,审图机构需在审图时审查相关设计是否合理;在建设施工阶段,应同步进行检测预留接口的施工和调试;在竣工验收前20个工作日内,应提请市建设委员会信息中心组织专家对系统进行能效检测。 实施能效(数据)监测的示范项目在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设计阶段应提出能效(数据)监测系统建设方案,并报送市建设委员会信息中心审核;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应进行能效(数据)监测系统的设计,并注明预留的监测点,审图机构需在审图时审查相关设计是否合理;在建设施工阶段,应同步进行能效(数据)监测系统的施工、安装和调试;在竣工验收阶段,能效(数据)监测系统验收应纳入整个项目进行工程验收。能效(数据)监测周期为2年,期满后根据能效测评结果决定是否延长监测期限。 第六条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示范项目能效检测及(数据)监测统筹管理工作。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信息中心受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负责全市示范项目能效检测及(数据)监测的业务指导,监测平台的运行管理与维护,承担全市示范项目数据监测工作,负责收集、汇总全市示范项目监测数据,负责发布全市示范项目能耗数据月(季)报等有关报告。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示范项目的能效检测及(数据)监测具体管理工作,承担属地示范项目监测数据传输的监督指导,负责属地示范项目能效检测及监测的相关协调工作。 第二章 检测及监测系统抽样要求
第七条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分为集中式、分户式、半集中式系统。具体实施过程中应根据系统类型(集热器类型、系统组成及规模、建筑单体布局及与建筑的结合程度等)分别实施能效检测或监测。 对于集中式太阳能热利用系统,同一类型系统应抽取至少1个集热单元实施能效检测或监测。累计抽样数应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并包含所有系统类型。 对于分户式太阳能热利用系统,同一类型系统应抽取至少3户(别墅或者低层建筑为1户,且户数分布楼层要兼顾最高层及最底层)实施能效检测或监测。累计抽样户数应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并包含所有系统类型。 对于半集中式太阳能热利用系统,同一类型系统应抽取至少1个集热单元,同一集热单元应抽取至少3户(别墅或者低层建筑为1户,且户数分布楼层要兼顾最高层及最底层)实施能效检测或监测。累计抽样数应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并包含所有系统类型。 第八条 对于地源热泵系统,应用于大型公共建筑的示范项目,应全部进行能效数据监测;应用于中小型建筑的示范项目,进行抽样检测,不同类型的机房均需抽样,机房内不同类型的机组根据情况抽样不少于1 台机组,按同一类型每10 个系统抽样不少于1 个系统,每个系统的机组抽样不少于1 台机组。大于10 个系统时抽样数量不少于2个系统,每个系统的机组抽样不少于1 台机组。海水源热泵系统、污水源热泵系统参照执行。 第三章 检测及监测系统设计要求
第九条 太阳能热水系统和太阳能供热采暖系统 (一)室外温度 在太阳能热水系统附近设计1 个室外温度传感器(需有防辐射罩),当有多个太阳能热水系统时,选择1 个典型系统设计1 个室外温度传感器。 (二)太阳总辐射 平行于太阳能集热器设计1 个太阳总辐射传感器,当一个系统的多个采光面或者倾角(倾角之差大于10°)设计有太阳能集热器时,则平行于每个采光面或者倾角的太阳能集热器均需设计1 个太阳总辐射传感器。 (三)集热系统进出口温度 在集热系统的进出管路上各设计1 个水温度传感器。 (四)集热系统循环流量 在集热系统的进水管或出水管路上设计1 个水流量传感器。 (五)辅助热源 当系统采用电热锅炉、电加热器、空气源热泵机组等作为辅助热源时,在系统(集中储热水箱或分户供热水箱)辅助热源的配电输入端布置电能表,电能表的数量根据系统辅助热源的配电系统情况确定。 第十条 太阳能供热制冷系统 (一)室外温度 在太阳能供热制冷系统附近设计1 个室外温度传感器(应有防辐射罩),当有多个太阳能供热制冷系统时,选择1 个典型系统设计1个室外温度传感器。 (二)太阳总辐射 平行于太阳能集热器设计1 个太阳总辐射传感器,当一个系统的多个采光面或者倾角(倾角之差大于10°)设计有太阳能集热器时,则平行于每个采光面或者倾角的太阳能集热器均需设计1 个太阳总辐射传感器。 (三)集热系统进出口温度 在集热系统的进出管路上各设计1 个水温度传感器。 (四)集热系统循环流量 在集热系统的进水管或出水管路上设计1个水流量传感器。 (五)机组用户侧进水、出水温度 在机组用户侧的进出水管路上各设计1 个水温度传感器。 (六)机组用户侧循环流量 在机组用户侧的进水管或出水管上设计1个水流量传感器。 (七)辅助热源、冷源当系统采用电热锅炉、电加热器、空气源热泵机组、冷却塔等作为辅助热源、冷源时,在系统辅助热源、冷源的配电输入端布置电能表,电能表的数量根据系统辅助热源的配电系统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地源热泵系统 (一)室外温度 在地源热泵系统机房附近设计1 个室外温度传感器(应有防辐射罩),当有多个地源热泵系统机房时,选择1 个典型机房设计1 个室外温度传感器。 (二)系统热源侧、系统用户侧进出水温度 在地源热泵系统的热源侧和用户侧总进出水管各设计一个水温度传感器。 (三)系统热源侧、系统用户侧循环水流量 在地源热泵系统的热源侧和用户侧总进水管或总出水管设计一个循环水流量传感器。 (四)系统耗电量 在地源热泵系统的配电系统设计有独立的配电回路时,在总配电回路输入端设计1 个普通电能表。当地源热泵系统的配电回路分散设计时,需要根据配电系统的实际情况确定普通电能表的设计数量。 (五)机组热源侧、机组用户侧进出水温度 在地源热泵机组的热源侧和用户侧进出水管各设计一个水温度传感器。 (六)机组热源侧、机组用户侧循环水流量 在地源热泵机组的热源侧和用户侧进水管或出水管设计一个循环水流量传感器。 (七)机组输入功率 在所监测的地源热泵机组配电输入端设计一个功率传感器或者普通电能表。 (八)机组耗电量 在所监测的地源热泵机组配电输入端布置电能表,电能表的数量根据机组的配电系统情况确定。 (九)水泵耗电量 在所监测的地源热泵水泵配电输入端布置电能表,电能表的数量根据水泵的配电系统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复合系统 对于复合系统可以参照第九、十、十一条文的相关要求。 第三章 数据采集、传输管理
第十三条 数据采集方式 (一)数据采集内容包括基本信息和监测指标的采集。 (二)数据采集方式包括人工采集方式和自动采集方式。 (三)通过人工采集方式采集的数据为示范项目的基本信息以及需要人工定期填写的监测数据(如建筑基本信息、不能自动采集的能耗信息等),通过自动采集方式采集的数据为监测指标,由自动计量装置实时采集监测数据,通过自动传输方式实时传输至市建筑能耗监测平台。 第十四条 每个示范项目原则上只设计1个数据采集装置, 当项目的计量监测设备分散设置时,需根据实际情况设计数据采集装置。数据采集装置至少应具有采集包括温度传感器、流量传感器和功率传感器等信号的功能,并能实现采集数据的上传。数据采集装置通道数应根据项目具体监测要求确定,应至少预留2个数据采集通道。 第十五条 计量设备性能参数、安装要求、数据采集频率、异常值取舍与有效值确定等,严格按照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数据监测系统技术导则》要求执行。不得擅自修改、删除数据。各示范项目原始数据应永久保存备查。 第十六条 监测数据传输格式、时间以及其他技术要求按市建设委员会信息中心的规定执行。各示范项目要按规定将当日数据传输到市建筑能耗监测平台。 第十七条 各示范项目单位不得擅自停测、停报数据。凡缺报数据的要以文字形式说明原因,并由主管领导签字,加盖公章报市建设委员会信息中心。 第四章 系统运行与维护管理
第十八条 各示范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自动监测系统的持续、稳定、正常运行,确保能耗数据日报准确按时发布。 第十九条 经过验收的全部监测点位,必须保证有效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停运一个或多个点位。 第二十条 各示范项目承担单位对自动监测仪器、设备及电路、管路等要明确专人、定期巡检、及时维护。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执行的,取消示范资格,并配合属地财政主管部门依法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补助资金。 (一)拒绝或屡次迟报数据的; (二)伪造、篡改数据的; (三)未经规定程序批准,擅自拆卸监测点位的仪器设备的; (四)违反相关规定干预数据监测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占用、拆除、损坏监测站房、仪器设备及监测标志等设施,破坏监测站点的环境,由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相应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宁波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